一、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二、收养有哪些类型
收养的类型有:
1.完全收收养和简单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
三、收养可否由法院确定
如果收养关系不合法需要向法院确认解除;在1992年之后,对符合收养条件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视为收养关系不成立,无需向法院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