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几种?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包括什么?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违反《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种:
(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