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2、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5、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三)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四)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综上所述,没有子女的人一般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而有子女的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在收养10周岁以上孩子的,应当征得它的同意。
二、收养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程序由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变成犯罪行为。